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程序指南-第十二节

二 21st, 2009 | Posted by | Filed under 工程管理

第十二节 工程款支付

付款是工程项目中最重要的一项活动,在解释合同法一章中,已经提到,为了确保承包商的利益,一般业主都是按照工程进度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本节主要讲述工期付款中涉及到的各个方面,包括合同的形式、预付款、工程量测度、保留金等内容。

12.1 合同形式

从合同价格上来说,工程合同可以分为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标准形式的单价合同,是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单的对应项目中填入单价,付款是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量中的单价来计算。FIDIC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也就是常说的红皮书,是典型的单价合同的范本。不过在很多地区,尤其是在中东地区,在将红皮书用于建筑工程时,业主为了转嫁风险,经常将单价合同改成总价合同。

另外一种合同形式就是总价合同,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业主可能会提供工程量清单也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但是无论是否有工程量清单,都不作为合同价格的依据,无论工程量清单和实际的工程量是否相同,只要图纸和规范没有调整,一般合同价格都不能做出调整。对于业主未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总价合同,工程款支付是没有依据的,所以在工程开始以后,承包商需要向业主提交一份工程价格分解表,以用于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其形式就类似于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对于单价合同,承包商通常也需要在开工后对其中的项目进行细分,供业主编制付款证书时使用。如FIDIC99版红皮书就在14.1款中规定,承包商在开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资料表中所列每项总价的建议分类项目。

现在国际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各不相同,比如英国体系和美国体系下,工程量清单的分类方法就有很大不同。目前在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是英国的RICS的SMM7,工程量清单编制中主要涉及到分解方法和算量规则,而这又和图纸和规范相关,所以与SMM7相关的有以下的一些书:

The common arrangement of work sections for building works (CAWS)
The code of procedure for project specification
The code of procedure for production drawings

表12.1所列的是SMM7的工程分类的目录,可供读者做一个参考。

SMM7工程分解目录 12.1

A Preliminaries / General conditions

B Existing site / buildings / services

D Groundwork

E In situ concrete / Large precast concrete

F Masonry

G Structural /arcassing metal / timber

H Cladding / Covering

J Waterproofing

K Linings / Sheathing / Dry partitioning

L Windows / Doors / Stairs

M Surface finishes

N Furniture / Equipment

P Building fabric sundries

Q Paving / Planting / Fencing / Site furniture

R Disposal systems

S Piped supply systems

T Mechanical heating / Cooling / Refrigeration systems

U Ventilation /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V Electrical supply / power / lighting systems

W Communications / Security / Control systems

X Transport systems

Y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services measurement

12.2 预付款(Advance Payment

在工程合同中,承包商存在大量活动的费用是不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这部分费用是要摊销在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中,特别是前期的管理人员的动员、设施的准备等,这样通常会造成承包商在前期较大的支出。为了弥补承包商早期的负现金流量,业主在项目开始初期先向承包商支付一部分预付款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做法。当然,如果仅从费用角度来考虑,承包商也完全可以从银行等其它机构来获取早期的启动资金,他只需在报价中考虑这笔资金的财务费用即可,如前所述,业主通常并不一定是承包商的最低价的放款人。但是正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工期支付价款一样,预付款同样也具有抑制业主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如果没有预付款,而承包商进行了大量的动员活动,一旦业主出现违约、终止合同等行为,承包商将会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虽然法律也是解决这类问题的一个途径,但是通常代表比较高。

预付款的比例主要取决于具体工程的业主,常见的比例从5%到10%甚至是20%不等。通常业主给总承包商的预付款比例会相对低一些,而总承包商给分包商以及供应商的预付款的比例会较高,这主要是取决于不同类型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和交易活动类型容易出现违约的风险大小。

在业主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时,一般会要求承包商提供同等额度的预付款保函,在收到保函之后,业主才会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主要是为了确保承包商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的期限由双方共同商定。预付款一般逐月按工程进度从工程支付款中扣还,而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也可逐月地相应减少。当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预付款项后,业主就需退还预付款保函。

为了确保承包商能够及时完成开工初期的一些活动,除了需要向业主提交保函意外,通常还必须完成以下的工作:

  • 总进度计划(Contract Programme)
  • 保险证书及保函(Insurance Certificates and bonds)

另外通常还需要提交以下一些文件:

  • 健康及安全计划(Safety and Health Program)
  • 质量计划(Quality Plan)
  • 环境保障计划(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Program)
  • 付款计划(Progress payment schedule)

由于预付款是不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它相当于是业主给承包商的一种无息贷款,当承包商开始有实际工程进度时,就应该从工程进度款中逐步抵扣预付款。在FIDIC 99红皮书中,预付款的抵扣是从工程进度款累计额度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列金额后的10%开始,抵扣的比例是每次付款证书的25%。

12.3 期中付款

一般在每个月末,承包商应该按照已经;批准的格式,向业主提出付款申请。付款申请详细说明承包商认为本期应该得到的工程款,并应该根据要求附上相应的进度报告和证明文件。

期中付款报表通常要说明以下一些内容:

1.       截至本月末已经实施的工程的估算的合同价值。

2.       根据合同规定,由于索赔等原因造成的增加或者是减少额,以及因法律改变或者是因成本改变造成的增加或者是减少额。

3.       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业主应该为承包商的进场的永久材料或者是设备支付工程款,则在付款报表中应该包括相应的增加或者是减少额。

4.       按照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金额,应该在进度款中扣除相应的保留金额。

5.       如果有预付款,那么在期中付款中,由于预付款的支付或归还,应该增加或者是减去预付款的金额。

一般合同中会规定,在业主未收到承包商的履约保函前,业主是不会向承包商支付任何工程款的。如果承包商已经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的义务,则业主应该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后一定时间段内,颁发其中付款证书。

为了承包商能够及时收到付款,合同中一般会规定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最后期限,如在FIDIC99红皮书中规定如下:

1.       对于首期预付款,支付时间是在中标函颁发后的的42天之内,或者是在收到履约担保和第14.2款中规定的文件后的21天内,两者中取较晚的时间

2.       对于期中付款,支付时间应该是在工程师收到报表后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

3.       对于最终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支付时间是在业主收到该付款证书后56天内。

12.4 保留金的支付

保留金的支付通常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竣工时,当业主接收了工程或者是若干分项工程,业主应该返还部分保留金,另外一部分是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支付。

除非是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当工程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以后,承包商就可以向业主或者咨询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如果是工程分成若干分项工程,承包商也可以为每个分项工程申请接收证书。业主应该在收到申请后一定时间内,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或者是拒绝申请。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通常业主应该将支付承包商部分保留金,如FIDIC范本中规定的是一半。如果是某分项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那么保留金应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确认和支付。

在缺陷通知期限期满以后,业主就应该对未付的保留金的余额进行确认,如果是对某分项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则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对相应的一个比例额进行确认和支付。

12.5 最终付款

履约证书是在缺陷通知期限期满后一定时间段内,或者是在承包商提供了所有的承包商文件,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包括修补任何缺陷后立即颁发,二者应该取较晚者进行。履约证书构成对工程的认可。

承包商在收到履约证书后,就应向业主或者是指定的咨询师提交最终付款证书申请。最终付款证书中主要是列出根据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和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者其它规定应支付给他的任何其它款项。

在业主方收到最终报表之后,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予以确认,包括最终应支付的金额、确认先前已经支付的金额、以及尚须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12.6 付款的延误

付款的延误是工程项目经常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这也是对于承包商影响比较大的一种情况,为了保护承包商的利益,一般的标准合同范本中,都会对延误付款的后果做出相应的规定。

如在FIDIC99红皮书中,在第14.8款中规定,如果承包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付款,承包商有权就未付款项按月计算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用。

而在第16.1款中更规定,如果工程师未能按照第14.6款的规定确认发证,或业主未能遵守第2.4款或第14.7款的规定,则承包商可在不少于21天前通知业主,暂停工作或者放满工作速度,除非和直到承包商根据情况和通知中所述,收到了付款证书、合理的证明或付款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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