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
工程合同中涉及到的索赔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工期延误的损失造成的索赔(Prolongation claim),另外一类是干扰事件的索赔(Disruption claim),后者与项目的竣工时间的延误没有直接的关系,常见的干扰事件索赔就是对非关键线路的活动造成的延误
。对于工期索赔,只有影响事件对于项目竣工事件造成延误时,承包商才能得到工期延长,但是对于费用索赔,即便是没有对项目竣工日期造成延误,承包商也可以索赔由于业主承担风险事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费用索赔,需要注意的是,索赔赔偿的原则是使受到损害的一方恢复到另外一方没有违反合同时的状态,这是法律中的最基本的原则。所以,需要注意的就是,索赔的费用应该是真正的损失,而非采用公式计算或者是估算的费用。另外一点,在大多数的标准合同中都会有提到承包商能够索赔的是直接的损失和费用(direct loss and/or expense),根据普通法的原则,一方也不能索赔合同另外一方不能预期的间接损失(Consequential loss),关于这一点在第六章中也曾提及,但是读者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及的间接损失和我们在估价中提到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概念不同,这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其次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合同索赔中,通常索赔一方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包括事实发生的证明以及具体的损失的证明。
最后,按照通常的原则,合同中遭受损失的一方有减轻损失(mitigation)的责任,在工程合同中,这一点更主要是针对承包商,因为承包商遇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多,而业主方面,一般能够采取的减轻损失的措施并不会太多。这一原则一般包涵以下三条涵义:
1. 当合同一方由于另外一方违反合同遭受损失时,他能够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的损失不能得到补偿
2. 合同一方已经采取措施减轻的损失不能得到补偿
3. 当合同一方由于减轻损失是遭受了其它额外费用,这部分费用应该得到补偿
本章首先列出工程合同中各种能够索赔的费用的种类,然后对这些费用及其计算分别进行讨论。
8.1 费用索赔的种类
通常承包商能够索赔的费用包括:
a. 由于延误或干扰事件导致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的增加,包括用量增加、多次进场出场费用、效率降低、加班等费用。
b. 现场开办费及现场管理费增加
c. 总部管理费
d. 利润的损失
e. 财务费用
f. 保函能力降低
业主能够索赔的损失通常包括:
a. 咨询师、自由雇员的费用
b. 租金损失
c. 利润损失
d. 财务费用
现在的工程合同中,对于业主损失的补偿通常是采取误期赔偿(Liquidated Damages)的方式,误期赔偿是针对单位时间的一个固定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误期赔偿应该是在合同签订时对工期延误时业主损失的估计,法律通常不提倡采取惩罚性的误期赔偿,误期赔偿的做法可以免除业主提供费用损失的证据的责任。有人提出,为什么只有赔偿业主的损失可以采取误期赔偿的方式而对承包商就不能采取同样的方式,作者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业主的损失是相对比较容易估计的,而估计承包商的损失则困难的多,如果以后项目管理的手段足够发达,能够准确的估计费用,那么对承包商损失的补偿采取误期赔偿的方式也是有可能的。关于误期赔偿还要强调的一点是,因为误期赔偿是预估的业主在受到延误时的损失,所以比较理想的做法是每个项目在确定误期赔偿的额度时,应该预先进行估计,如果这样的话,各个项目的误期赔偿的金额实际上是应该不一样的。
8.2 各类费用及其计算
8.2.1现场开办费及管理费(Site establishment and overhead)
现场开办费是索赔中最常见的一类费用。它是指为特定项目所用的但是又不能直接分配具体的活动中的费用。如项目管理人员、工具设备、项目办公室、临水临电等。这些列项中可能有的费用是直接用于某项活动的,而并非是时间相关的,对于这样的费用应该从开办费索赔中剔除。
常见的现场开办费的一些项目如下:
1. 工资及福利
包括管理人员、保安、清洁员、仓库管理员、塔吊/施工电梯操作员等。
2. 现场办公室及合同管理师(CA)办公室
3. 工棚
4. 仓库及工具房等
5. 安全措施费用
6. 脚手架
7. 现场的机械设备
8. 现场的围墙、临时维护等
9. 现场临水、临电等费用
10. 电话、网络费用
11. 保函保险费用
以上这些费用,通常在投标时都包含在开办费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索赔的这部分费用应该是真实发生的费用,而非工程量清单中的费用。在进行开办费的索赔中,承包商应该提供实际的费用证明。
8.2.2 总部管理费(head office overhead)
总部管理费是一个公司为了维持公司的商业运营而要支付的日常费用,相比于现场开办费的索赔,总部管理费的索赔更难分析,因为大部分总部管理费不仅不能分配到具体的项目工作中,而且无法分解到具体的项目上。
在《Keating on building contract》中关于总部管理费的陈述如下:
“A contractor’s overheads are commonly taken to be recovered out of the income from his business as a whole and ordinarily where completion of one contract is delayed the contractor claims to have suffered a loss arising from the diminution of his income from the job and hence the turnover of his business. But he continues to incur expenditure on overheads which he cannot materially reduce or, in respect of the site, can only reduce, if at all, to a limited extent. But for the delay, the workforce would have had the opportunity of being employed on another contract which would have had the effect of contributing to the overheads during the overrun period.”
总部管理费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总部管理费(dedicated overheads),这部分管理费能够直接分解到具体的项目上,比如总部专门安排人员处理项目的问题,采购增加的材料、设备等,对于这一部分费用的增加,承包商应该做专门的记录,并依据此进行索赔。但是最主要的一类还是无法分摊的总部管理费(unabsorbed overheads),这部分费用一般无法分配到具体的项目上,这部分费用可能包括总部员工工资、办公室租金、保险、供水供电、办公设备、清洁、通信等费用,对于这部分的费用的索赔,通常要求承包商要尽可能的提供这部分费用的证据,在确实无法将此费用分摊到项目时,并能证明承包商确实承受了无法分摊的总部管理费,可以考虑采用常用的公式计算。承包商在索赔无法分摊的总部办公费时,一般要符合以下一些原则:
1. 他确实遭受了无法分摊的总部管理费
这一原则一般要求承包商能够证明他在项目受到延误时,确实有开展其它项目的机会,但是由于项目延期,限制了他去承接此类项目。
2. 此部分费用确实没有从其它方面得到补偿
3. 这部分费用确实无法分摊到具体的项目
4. 如果是采用公式计划,承包商要提供证明除非采用公式计算的方法,无法来计算这部分费用,比如为什么无法从其财务报表中分解出这部分费用。
如果是采用公式法计算,一般常用的公式有三种,分别是Hudson formula,Emden formula和Eichleay formula三种方法,现在一般不提倡使用Hudson formula。三种方法的具体涵义和计算如下。
Hudson formula
Hudson formula法最早在Hudson’s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Contracts(10th edition, 1970)中被提出,其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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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公式中的总部管理费和利润的百分比采用的是投标文件中的比例,所以现在法庭上一般不提倡使用这一种方法。
Emden formula
Emden formula是在另外一本关于合同的书籍Emden’s Construction Law中提出,它的计算分为两步:
步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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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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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算法中公司的收入和管理费用以及利润都需要来自公司的财务报告,而非根据投标书或者其它估计的数据。
Eichleay formula
Eichleay formula最早出现在美国军队后勤合同上诉委员会(US Armed services board of contract appeals),Eichleay公司在索赔总部管理费时使用,之后这一公式就被广泛使用,特别是在美国的合同索赔中。这一方法的计算分为三步:
步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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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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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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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利润(Profit)
由于工期延误导致承包商损失了本来应该获取的利润,也是可以索赔的项目之一。但是,通常情况下,承包商只能索赔常规应得利润,而不能索赔有可能在另外一个项目中获取的超常的利润,除非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业主已经知道承包商能够获取超常规利润。
如果要索赔利润损失,承包商也需要证明他确实受到了利润损失,如他本应该能够承接其它的项目,但是由于工期延误导致他损失这部分利润。
对于利润损失的索赔基本上和总部管理费的索赔是类似的,所以承包商在索赔时一般也将利润和总部管理费合并到一起进行索赔。实际上,在上一节介绍计算总部管理费的公式中,其公式中就已经包含了利润的部分。进行利润索赔和计算时,需要注意的内容和遵循的原则也基本上和总部管理费类似。
8.2.4 人工及机械的无效和增加使用
8.2.4.1 人工费
人工费的增加是可以索赔的项目之一,相比于其它项目的索赔,人工费索赔的计算要复杂的多。常见的人工费的增加有因为意外事件导致的工资的变化、效率降低、低效率的加班、反复出场进场的费用,比如,由于工期的延误,本来应该在效率较高的季节完成的工作,变成了在效率较低的季节完成。最常见到的情况有工效降低和无效率加班。
工程项目中,工人达不到预期的效率和期望的产出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进行降效的索赔和计算是非常困难的事情,虽然不同的书籍和论文中都提供过算法,但是真实操作起来都是十分困难的。一般承包商经常使用的方法是对比实际施工中人工费所占的比例和标书中的比例。这种算法中存在的困难在于,承包商可以提供证明,但是标书中的数据是否就能代表未受影响时的真实情况,并不容易证明。以下所示的是一个简单的计算工人工效降低的例子,采用的是人工费和材料费的比例:
投标时的劳动力和材料费用:
劳动力费用 43000 RMB
材料成本 55000 RMB
劳动力费用比例 43.88%
实际记录的劳动力和材料费用:
劳动力费用 65000RMB
材料成本 60000RMB
劳动力费用比例 52%
那么劳动力的降效的费用可以按照以下考虑:
(52%/43.88%)*43000-43000=7957.2 RMB
以上这种计算中只是考虑了原合同工程量中的劳动力的降效,而没有考虑合同变更量等的情况。
索赔无效率的加班时,一般要考虑的因素有工人工效在加班时的降低,加班时的工人工资增加,在《Delay and Disruption in Construction Contracts》中列举了四种算法,可供大家参考。计算假设的基础是初始的状况是每周工作5天,每天8个小时,共有2000个工时的工作,每个工时20RMB,由于意外情况导致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小时,同时由于加班会会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算法1:
6天×10小时 =60工时
其中
普通工作时间 =40小时
加班时间 =20小时
普通时间工资 =40小时工资
加班时间工资 =40小时工资
总工资数 =80小时工资
80/60 =1.33倍,不考虑降低效率
工作6天
每天10小时的降效 =17%
于是 1.33/0.83 =1.6倍
2000个工时
每工时20RMB =40000 RMB
乘以1.6 =64000 RMB
减去初始费用 =40000 RMB
增加费用 =24000 RMB
算法2:
60小时工作时间 =80小时工资
80/60 =1.33倍
则相当于每小时工资 =26.6RMB
工作6天
每天10小时的降效 =17%
则现在需要工作2000/0.83=2409工时才能相当于原来2000小时的工作量
于是24096×26.6RMB =64095RMB
减去初始费用 =40000RMB
增加费用 =24095RMB
算法3:
在这一种算法中,在其它假设条件不变,但是工作时间为其中5天每天工作10小时,而另外一天工作8小时
总工作时间 =58小时
普通工作时间 =40小时
加班时间 =18小时(36小时工资)
总工资数 =76小时
76/40 =1.31倍
则相当于每小时工资 =26.2RMB
工作6天
每天8小时的降效 =4%
每天10小时降效 =17%
于是可以计算此时的降效为(5/6×17%)+(1/6×4%)=14.83%
那么此时需要工作2000/0.8517=2348工时才能相当于原来2000工时的工作
于是2348×26.2 =61523RMB
减去初始费用 =40000RMB
增加费用 =21523RMB
算法4:
这里假设另外一种情况,对于平时的加班工资按照1.5 倍计算,而对于周末的加班工资按照2倍工资计算,仍然是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小时。
总工作时间 =60小时
普通工作时间 =40小时
平时加班10×1.5 =15小时工资
周末加班10×2 =20小时工资
总工资 =75小时工资
75/60不考虑降效 =1.25倍
相当于每小时工资 =25RMB
每周工作6天
每天10小时降效 =17%
则现在需要工作2000/0.83=2409工时才能相当于原来2000小时的工作量
于是2409×25 =60240RMB
减去初始费用 =40000RMB
增加费用 =20240RMB
8.2.4.2 机械设备费用
机械设备一般属于现场开办费中的项目,如塔吊、施工电梯等。不过相对于开办费中其它的项目,设备的费用索赔可能需要特别考虑。一般对于机械设备需要考虑是租赁设备还是自有设备。如果是租赁设备,则情况比较简单,只要承包商提供租赁设备的证明,通常是按照租赁的费用进行补偿。
对于承包商自有的设备,除非承包商能够提供证明,如果不是由于延误或干扰事件的发生,他本可以将设备租赁出去。否则,一般不能按照设想的租赁费用进行索赔,而一般能够索赔以下项目:
1. 设备的折旧费用
2. 购买设备的资金的利息费用
3. 维护费用
4. 工资等费用
8.2.5 成本增加(Increased cost)
由于工期延误或者是干扰事件的影响,导致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直接成本的增加也是可以索赔的项目之一。与人工、机械的降效的计算相比,这一类费用的计算一般要相对简单,但是要注意的是索赔的损失应该是承包商真实的损失和费用,所以原则上最正确的计算方法是采用实际费用减去在影响事件没有发生时的成本,那么后者也应该是实际的成本,而非估算的费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采用实际的成本减去投标书中的相应项目的价格,这种做法的前提是承包商投标文件中的数据是相对合理的。
在进行这类直接成本增加的索赔时,承包商需要保存良好的记录,如材料的发货计划、提货单、发票,机械的租赁费用的付款记录、进出场时间、具体的使用记录、员工的工作记录等。
8.2.6 财务费用(Financing charges)
根据现在合同和普通法的原则,一般由于延误导致的利息费用也被认为是直接损失,是可以索赔的项目之一。
通常导致利息费用的可能性有两种,一是由于变更和意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从而引起投资增加,另外一种情况是业主延期付款或错误扣款。
对于承包商利息损失的计算,应该是从他根据合同能够获得支付的时间到实际真正支付的时间,在计算时应该考虑付款在进度上分布。
进行利息的索赔时,采取何种利率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最基本的原则是按照承包商真正的利息损失进行赔偿,对于承包商是借款进行业务则情形较为简单,但是当承包商的利息高于市场利率时,则承包商需要能够证明他通常是按照此利息进行借款的,如果是承包商自有的资金,则应该按照他通常存款能够获取的利息来计算。